加州居住要求
居住类
符合加州居住要求的入学申请人可以申请 分为以下几类:
- 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地在帕萨迪纳地区社区学院区. 这包括以下学区:阿卡迪亚,埃尔蒙特,路易斯安那州的一部分 Cañada弗林特里奇,帕萨迪纳,罗斯米德,圣马力诺,南帕萨迪纳和天普城.
- 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地在加州,但不在加州的区域内 社区学院区,因此可以参加他们选择的社区学院.
- 申请人的合法居住地在另一个加州社区学院区.
申请人不符合加州合法居民的学费要求 确定具有非居民身份. 这些申请人将被要求支付非居民费用 学费.
建立加州居民身份
以学费为目的建立加州居留权,您必须:
- 有资格成为加州居民.
- 在加州有一年的实际居住.
- 出示有意留在加州的证据.
- 对于寻求从非居民身份重新分类为居民身份的学生,提供证据 财务独立于任何非加州居民将被要求.
建立居留权的资源
学生有责任清楚地证明 物理存在 在加州和 意图 获得加州永久居留权. 临在和意愿可以被显化 在许多方面,没有一个因素是控制的,但所有这些方式都归结为两个主要的 类别.
- 一个人 19岁或以上,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或她在香港拥有房屋 在确定居留日期之前,在加州连续居住两年; 而且在这两年里都不是学生,被推定符合存在和意图标准,除非个人 是否采取了任何与下文所述的意图声明不一致的行动.
- 一个人 19岁以下 被推定符合存在和意图标准,如果个人和
他或她的父母可以证明他们一直在加州有一个家
在居留确定日期之前的两年,除非学生有
采取任何与下文所述意图主张不符的行动.
- 在加州连续两年维护房屋的证据可以采取 与以下描述的在场和意图证据形式相同. 然而,这些文件 提交的文件必须在两年内具有连续性. 这样的文件越多, 将其归类为居民的理由就越充分.
- 不属于上述“两年制”类别的学生必须出席 一年的存在和意图的证据. 有些证据比 其他人. 可接受的项目及其相对重量的清单可在 招生办公室.
这类项目的一些例子如下:
- 加州所得税表、选民登记表、驾照或汽车登记表 配准(高重量);
- 在加州金融机构的有效支票或储蓄账户 加州专业、服务或社会组织的常驻会员 (中等重量);
- 公用事业押金或安装收据
呈现的项目越多,相对权重越高,这种情况就越强 被归类为加州居民. 所有提交的单据必须 有效,可读,日期至少在居留决定日期前一年; 并正确识别出学生的姓名和地址. 行为不一致 声称有意继续成为加州永久居民的人将被计算在内 这种说法. 这些操作包括,但不限于,在 加州以外的州:
- 登记投票
- 签订法律协议
- 以另一个州的居民身份就读教育机构
- 保留驾驶执照或汽车登记
在某些情况下,在评价财务独立性时也可考虑 意图.
寻求从非居民身份重新分类为居民身份的学生必须证明 经济独立于任何非加州居民 由加州政府制定. 为了建立财政独立, 寻求重新分类的学生必须表明他或她已经达到的程度 以下标准适用于当前和前三个 日历年。
- 该学生没有被要求免除州和联邦税 由他或她的非居民父母.
- 该学生从其非居民父母那里获得的金额不超过750美元.
- 学生在其非居民父母家中居住的时间不超过 每年6周.
未能满足整个期间的所有财务独立标准 如果显示一年以上,不一定会被归类为非居民 存在感和意图足够强大. 然而,未能满足这三个 当前和上一个日历的财务独立性标准 自财务独立以来的年份通常会被归类为非居民 在那些年里有更重要的意义吗. 经济独立,或者缺乏经济独立, 在重新分类的前一年的第二和第三个历年 的要求将与所有其他相关因素一起考虑,以确定 意图,没有特别重视财务独立因素.
财务独立的证据可以以(1)宣誓书的形式提出 由学生及家长签署,注明三项标准的适用程度 (2)已提交的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 由学生和/或家长在当前和任何适用的以前日历年度.
未成年人(18岁以下)的居住地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以下几点:
- 未婚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或合法养父母的住所 生命是该未成年人的居住地,无论该未成年人居住的时间长短 和父母住在一起. 这条规则同样适用于永久的未成年子女 离婚的父母.
- 已婚未成年人可以建立自己的住所. 未成年人结婚,但是 离婚后,保留建立自己住所的能力. A 婚姻被撤销的未成年人,从此一律按未婚未成年人处理 从所有的意图和目的来看,婚姻并没有发生.
- 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,取得父母的居留身份 他或她最后的生活.
- 如果父母双方都已去世,没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,未成年人可以 把他或她当作成年人来居住.
- 有父母一方居住的未婚未成年人,其住所不得变更 未成年人自己的行为,通过指定法定监护人,或通过放弃监护权 父母的控制权.
- 已成年未满一年的学生(如.e. 19岁以下 (年龄)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结合直接多数派生 加州居留权与直接多数后的加州居留权相满足 居民分类所需的一年.
现在您已经阅读了“如何证明存在和意图”和“证明”部分 财务独立,你已经准备好申请住院医师审查 以下文档可以帮助确定您的状态.
可以接受的证明
使用至少在居住学期前一年的证明 寻求. 提交尽可能多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请求.
- Filed California State Income tax form 540, 540A, 540EZ from previous year(s); Federal 所得税表格1040,1040A, 1040EZ,加州地址
- 在加州购买住宅房地产并居住的证明文件 address
- 加州选民登记和/或加州选举投票证明
- 加州民事协议文件(结婚或离婚)
- Lease or rental agreement (year long or more; month to month agreements are not acceptable 证明); rent receipts; letter from property manager verifying length of tenancy
- License from California professional practice; active resident membership in California 不接受专业、服务或社会组织(学校组织) 证明)
- 把私人物品搬到加州
- 加州驾照/加州身份证
- 汽车登记
- 军籍记录/兵役登记文件 加州永久地址
- 支票或储蓄账户一年或一年以上有效,显示交易日期 及地点(学生必须是主要签署人)
- 水电帐单(水费、煤气费、电费等).),显示每年的使用情况
- 学生作为加州居民接受社会服务的证明文件(康复、 失业,福利,住房,寄养青少年,监禁,其他)
- 2年监护和控制证明文件(监护人证明)
- 为加州陪审团服务
- 加州高中、学院或大学的正式成绩单
下一个步骤
- 下载 住院医师重新分类申请 form.
- 从可接受的证明清单中收集你的支持文件. 确保这些 文件显示与您的居留旅程相关的日期.
下载表格后:
- 把表格填完整.
- 将您的全名和Lancer ID(如果可用)添加到
文件名.
例如 这——形式——名字-拉里-枪骑兵- 00123456.pdf - 使用我们的安全链接上传您的表格.
*上传表格时,请提交所有证明文件.
任何学生,但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学生除外 (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)非移民签证状态(见下文已获批学生的例外情况) T或U签证),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,可以豁免 向加州社区学院的非居民支付学费 以及加州州立大学(所有公立学院和大学) 在加州).
要求:
- 学生必须在加州就读高中(公立或私立) 三年或以上学历,或在加州高中获得学分 学校相当于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全日制高中课程和课业 在加州读小学、初中和/或高中的学生 三年或三年以上.
- 学生必须从加州高中毕业或达到同等学历 在学期开始之前. 例如,通过GED或加州高中 水平考试.
- 学生必须向学院或大学提交一份宣誓书,说明他 或者她已经提交了移民身份合法化的申请,或者她的意愿 一旦他或她有资格这样做,就尽快提交申请.
其他例外和信息:
- 非移民学生,贩卖人口,家庭暴力的受害者, 和其他严重犯罪的人被授予T或U签证身份,根据第8条 美国法典第1101(a)(15)(T)或(U)条有资格获得此豁免.
- 非移民学生,除上述持有T或U签证者外 以上,例如持有F(学生)签证、B(访客)签证等.) 没有资格获得这项豁免.
- 学生必须提交一份豁免申请,包括与学院签署的宣誓书 这表明学生已满足上述所有适用条件. 学生 在此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是严格保密的,除非披露 法律规定.
- 有资格获得此豁免的学生转学到另一所加州公立学校 学院或大学必须提交一份新的申请(和文件,如果需要的话)到 每所大学都在考虑之中.
- 符合条件的非居民学生将免交非居民学费 但他们不会被归类为加州居民. 学生们会 继续成为“非居民”.
- 加州梦想法案延长了津贴A和津贴B,津贴C 奖学金,查菲助学金,并向符合这些条件的学生提供机构经济援助 标准以及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资格标准 金融援助.
-
AB540不提供无证联邦学生经济援助资格 学生. 这些学生仍然没有资格获得联邦财政援助.
申请豁免
完成 加州非居民学费豁免 请求. 获取你的高中成绩单或你正在使用的教育记录 作为支持你请求的证据.
下载表格后:
- 把表格填完整.
- 将您的全名和Lancer ID(如果可用)添加到
文件名.
例如 这——形式——名字-拉里-枪骑兵- 00123456.pdf - 使用我们的安全链接上传您的表格.
教育法典第68075条.6 .立即免除非居民学费 特别移民签证(SIV)持有人和定居的难民学生 在加州入境美国时. 这项豁免的有效期为一年 从该学生进入美国加州定居之日起算.
这项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:
- 伊拉克公民或国民(及其配偶和子女),受雇于 或代表在伊拉克的美国政府.L. No. 110-181, § 1244)
- 直接工作的阿富汗和伊拉克翻译(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子女) 与美国武装部队(Pub.L. No. 109-163, § 1059)
- 受雇于或代表美国政府的阿富汗国民.S. 政府或 在阿富汗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(ISAF) (Pub.L. No. 111-8, § 602)
- 难民学生根据美国宪法第8条第1157条被准许进入美国 美国法典